【适应证】本品适用于各种癣病的治疗,包括头癣、须癣、体癣、股癣、足癣和甲癣。上述癣病由红色毛癣菌、断发毛癣菌、须癣毛癣菌、须癣毛癣菌指间变种等以及奥杜盎小孢子菌、犬小孢子菌、石膏样小孢子菌和絮状表皮癣菌等所致。
灰黄霉素不宜用于轻症、局限的浅部真菌感染,及局部用抗真菌药已可奏效者。灰黄霉素对念珠菌属、组织胞浆菌、放线菌属、孢子丝菌、芽生菌、球孢子菌、奴卡菌属及隐球菌等感染及花斑癣均无效。
【不良反应】
1.神经系统:头痛较为常见,约10%患者可出现头痛,初时较重,继续用药可减轻。其他尚有嗜睡、乏力等。偶有眩晕、共济失调和周围神经炎等发生。
2.消化系统:少数患者可出现上腹不适、恶心或腹泻,一般系轻度,患者可耐受。
3.过敏反应:约3%患者可发生皮疹,偶可发生血管神经性水肿、持续性荨麻疹、剥脱性皮炎,少数患者可发生光感性皮炎。
4.灰黄霉素偶可致周围血象白细胞减少。
5.本品偶可引致肝毒性及蛋白尿。
【禁忌证】对本品及其成份有过敏史者禁用。
【注意事项】
1.交叉过敏反应:由于灰黄霉素获自青霉菌,由此推测该药可能与青霉素类或青霉胺存在交叉过敏,然而临床并未证实此情况存在,但青霉素过敏患者应用本品时仍需谨慎,并严密观察。
2.动物实验证实本品有致畸作用,故孕妇不宜应用。育龄期妇女治疗期间采取避孕措施,并持续至治程结束后1个月。男性患者在治疗期间及治疗结束后至少6个月应采取避孕措施。
3.老年人及小儿(2岁以下)中本品的应用及其与年龄关系尚无研究资料。
4.本品偶可致肝毒性,原有肝病或肝功能损害者需权衡利弊后决定是否应用该药。
5.本品可诱发卟啉病、红斑狼疮,有上述疾病者如有指征应用该药时必须权衡利弊后决定。
6.疗程中需定期随访周围血象、肝功能试验、血尿素氮、肌酐及尿常规。
【药物相互作用】
1.乙醇与本品合用可出现心动过速、出汗、皮肤潮红等,故两者不宜合用。
2.与香豆素类抗凝药合用时,本品可使后者代谢增强,抗凝作用降低,故需监测凝血酶原时间以调整剂量。
3.与扑米酮、苯巴比妥等药物合用时可使本品的抗真菌作用减弱,可能与巴比妥类使本品的吸收减少、血浓度降低有关,应避免此类药物与灰黄霉素同用。
4.本品与雌激素类避孕药合用可降低口服避孕药的效果,可能因灰黄霉素加强该类药物在肝内代谢致血浓度降低有关,应避免两者合用。
【给药说明】
1.口服灰黄霉素超微粒型制剂250~330mg相当于该药微粒型制剂500mg。
2.灰黄霉素可于进餐时同服或餐后服,以进高脂肪餐为最佳,因可减少该药胃肠道反应并可增加药物吸收。
3.为防止复发,灰黄霉素的治疗应持续至临床症状消失和实验室检查证实病原菌已完全根除。一般疗程为:头癣8~10周;体癣2~4周;足癣4~8周;指甲癣至少4个月;趾甲癣至少6个月,但趾甲癣的复发率仍高。
4.通常需同时予以适宜的局部用药,此对足癣尤为重要,因其可能尚有酵母或细菌的混合感染。此外,局部用药亦可减少复发。
【用法与用量】以下为本品微粒型剂量。
1.成人常用量:①甲癣或足癣,口服500mg,每12小时1次。②头癣、体癣或股癣,口服250mg,每12小时1次,或500mg,每日1次。
2.小儿常用量:①2岁以下小儿的剂量未建立。②2岁以上小儿,体重14~23kg者,口服62.5~125mg,每12小时1次,或125~250mg,每日1次。③小儿体重>23kg者,口服125~250mg,每12小时1次,或250~500mg,每日1次。
【制剂与规格】
1.灰黄霉素胶囊(微粒型):0.125g(12.5万U)。
2.灰黄霉素片(微粒型):①250mg;②500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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