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经衰弱是指精神容易兴奋和脑力容易疲乏,并常伴有情绪烦恼和一些心理生理症状的精神障碍。这些症状不能归因于已存在的躯体疾病、脑器质性病变或某种特定的精神病,但病前可存在持久的情绪紧张或精神压力。
神经衰弱由美国的Beard提出(1869)。本世纪初这一诊断名称曾在世界风靡一时,50年代以后开始走向衰退。目前,此病已从美国精神疾病诊断分类手册(DSM-Ⅲ)中消失,虽然国际疾病分类第l0版(ICD10)草案仍把神经衰弱作为神经症性疾病单列出来,但这一名词在欧洲大陆国家已很少使用。因此,国内外一些学者对于是否存在这一疾病发生疑问。在我国医学界,神经衰弱这一诊断名词仍被广泛应用。多数学者的研究表明,神经衰弱作为一个诊断单元的确是存在的,故l989年西安会议通过的 CCMD-2(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第2版)中依然保留了此病的分类及诊断标准。由于诊断标准不一,神经衰弱的患病率很难准确估计。l982年全国12地区调查资料表明,在15~59岁的人群中,神经衰弱的患病率为13.03‰,占神经症的58.7%,农村与城市患病率无显著差异。
应当注意的是,神经衰弱的诊断在我国有过多过宽的倾向,而这一倾向在综合医院门诊特别是县以下基层医院门诊中更为突出。对于此病诊断过宽不单是对学术研究不利,更重要的是造成许多患者延误了诊断治疗,甚至产生不良后果。
【病因病理】
神经衰弱的病因并非单一性的,与精神过度紧张、负性情绪体验、长期心理矛盾等因素有关,与个体素质、躯体状况的关系也很密切。对于此病的发病机制至今尚未弄清,有人用大脑皮质的内抑制过程弱化来解释,也有些学者通过生化方面的研究得出了一些推论,但都不能令人满意。
【主要症状体征】
神经衰弱的临床症状多种多样,Beard当初提出神经衰弱时,罗列了50多种症状,但均缺乏特异性。不同的教科书或不同的诊断标准对此病症状的描述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l985年10月,中华神经精神科杂志编委会制订的神经症临床工作诊断标准中对神经衰弱的诊断作了详细的规定。这一标准较适合我国的情况,临床医生容易掌握,现介绍如下:
神经衰弱的临床工作诊断标准:
一、症状学标准:至少应具备以下5项中的3项:
1.衰弱症状:如精神疲乏、脑力迟钝、注意力难以集中、记忆困难、工作或学习不能持久、效率减低。
2.兴奋症状:工作或学习用脑均可引起精神兴奋;回忆及联想增多。控制不住;可对声光敏感;但并不表现为言语运动增多。
3.情绪症状:易烦恼、易激惹;也可表现在因工作、学习效率下降或精力不足而焦急、苦恼,但并无广泛的焦虑或原因不明的心境低沉。
4.紧张性疼痛:如紧张性头痛、紧张性肌肉疼痛。
5.睡眠障碍:如入睡困难、多梦、易醒、醒后不解乏等。
二、严重程度际准:使患者工作、学习效率下降或主动就医。
三、病程标准:病程至少3个月;症状常有波动,用脑后加重.休息后减轻。
四、应排除下列疾病:(1)躯体疾病或脑器质性病变;(2)药物中毒;(3)颅脑外伤后综合征;(4)疲劳综合征(由过度疲劳引起的头昏、无力、注意涣散等症状,经过休息,即可恢复);(5)适应反应;(6)精神分裂症;(7)抑郁症;(8)其他神经症性障碍;(9)心理因素引起的生理障碍。
从上面的诊断标准中可以看出,对神经衰弱患者进行躯体检查及辅助检查多无阳性的结果。
CCMD-2中神经衰弱的诊断标准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修订的,由于两者内容基本一致,故临床工作中均适用。
【误诊概况】
由于神经衰弱的概念模糊,诊断标准不统一,临床误诊很常见。此病的误诊主要在门诊,特别是在综合医院门诊及基层医院门诊。精神病院的误诊多由诊断标准不一致造成;综合医院则以概念不清、检查不全面造成的误诊多见。
神经衰弱的误诊,主要是将其他疾病误诊为此病,产生神经衰弱诊断的扩大化。将神经衰弱误诊为其他疾病的情况极为少见。于成泉等报道:神经衰弱在神经症中所占的百分比由l987年的34.6%锐减到l990年的9.4%。这说明对神经衰弱的诊断有越来越严的趋势。陈钟舜对综合医院2000例“神经衰弱”患者进行再诊断,发现只有301例符合神经衰弱的诊断,误诊率高达84.95%。许多病人被误诊1年以上,延误了疾病的治疗。综合国内近10年来报道资料,神经衰弱的平均误诊率为29.7%,见表l03。
表103 国内565例神经衰弱的误诊率
作者 |
“神经衰弱”例数 |
误诊例数 |
误诊率(%) |
杨权等△(1984) |
50 |
41 |
82.0 |
张明园※※(1986) |
40 |
31 |
77.5 |
王希达等※※(1986) |
58 |
18 |
31.0 |
钟友彬△△(1986) |
142 |
13 |
9.2 |
单怀海等△△(1987) |
46 |
20 |
43.5 |
袁国桢※(1988) |
50 |
20 |
40.0 |
王春芳等△(1989) |
117 |
13 |
11.1 |
刘志中※(1991) |
62 |
12 |
19.4 |
合计 |
565 |
168 |
29.7 |
※指以1985年临床工作诊断标准进行再诊断
※※指以ICD-9的诊断标准进行再诊断
△指以RDC研究用标准(RDC)进行再诊断
△△指以其他诊断标准进行再诊断
由于对神经衰弱再诊断所用的标准不一,所以误诊率相差较大。刘志中从符合l2地区流行学调查所用诊断标准的58例神经衰弱患者中发现8例患者不符合l985年临床工作诊断标准,误诊率为l3.8%。王春芳等对符合l985年临床工作诊断标准的ll7例神经衰弱患者用研究用诊断标准进行再诊断,仍有l3例误诊(11.1%)。可见各种诊断标准之间差异较大。
【误诊范围】
一、精神科其他疾病:
1.其他神经症。将焦虑症、恐怖症、疑病症、抑郁性神经症等其他神经症误诊为神经衰弱的最为常见,占误诊病例的70%以上。有些医生用神经症或神经衰弱取代所有的亚型。
2.抑郁症特别是隐匿性抑郁症可有头晕、失眠、乏力、记忆力减退症状,由于患者与环境保持一定的接触,言语有条理,常被误诊为神经衰弱。
3.精神分裂症早期可以出现神经衰弱症候群,也容易被误诊为神经衰弱。
4.其他,如性功能障碍、药物依赖、更年期综合征、应激反应均可被误诊为神经衰弱。
二、神经科疾病。脑炎、脑肿瘤、脑动脉硬化等神经科疾病,均可以神经衰弱症候群为首发症状,如不注意作必要的辅助检查,容易产生误诊。
三、躯体疾病。肺结核、慢性肝炎、鼻窦炎、贫血、甲亢等疾病往往伴有神经衰弱的一些症状,临床医生忽略了病史及必要的躯体检查和辅助检查时就会造成误诊。
四、当发生汞、铅、苯等急慢性中毒时,常常表现为头晕、乏力、精神不振等,询问病史不详细,就可能出现误诊。
五、少数医生以DSM-Ⅲ为诊断标准,把神经衰弱诊断为抑郁症、心境不良、适应性障碍及睡眠障碍等。
【误诊原因】
一、神经衰弱的概念含糊,各种诊断标准差异较大,各地使用的诊断标准不一致.加上神经症的概念变迁较大,是造成误诊的主要原因。
二、神经衰弱症状多种多样,神经衰弱症状及神经衰弱症候群可以在许多疾病早期出现,这也是产生误诊的原因之一。
三、由于医生的因素造成神经衰弱的误诊是临床上很常见的原因。
1.缺乏神经症方面的知识,特别对神经症的亚型不知如何诊断。尤其是综合医院,个别医生不了解焦虑症、疑病症及抑郁性神经症的概念,甚至把神经衰弱和神经症混为一一谈。
2.对患者的主诉不能综合分析,或只考虑本科的症状,忽略其他症状,或将病人的躯体症状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法去处理。往往会造成误诊。
3.查体不全面,忽略了必要的辅助检查,不注意进行鉴别诊断。
4.神经衰弱病人主诉多,往往会到处求医.医生过多地考虑了其他医院的诊断,而使患者长期误诊。
四、受偏见的影响,多数病人不愿到精神病院就诊.而目前大多数综合医院无精神科门诊.普通科室医生对精神科知识缺乏,这也是造成神经衰弱误诊的一个重要原因。
五、神经衰弱这一名词容易被一般人接受,加上医院门诊量大。医生没有时间对每个病人进行详细询问和检查,故随便把患者以神经衰弱处理的现象很常见。
【减少误诊的措施】
一、统一诊断标准。全国各地应以CCMD-2或中华神经精神科杂志编委会1985年制订的神经症临床工作诊断标准为依据。尽快制定出适应我国情况的定式检查问卷,以减少主观印象对正确诊断的影响。
二、广泛宣传神经衰弱的知识,使临床医生r解神经症的有关知识。医学院校应增加神经症讲课的课时。有条件的医院应设立精神科门诊。
三、克服偏见,要以科学的态度认真对待每一位患者,实事求是地进行诊断,避免为满足患者的心理随便下诊断的现象。
四、加强医生的基本功训练。对有神经衰弱症状的患者要注意进行全面检查,特别是必要的辅助检查。注意鉴别诊断,在排除了躯体疾病、脑器质性病变等疾病后再考虑神经衰弱的诊断。可以参考其他医院的诊断,但主要依据病人的主诉及全面检查的结果加上自己的综合分析来下结论,以减少误诊。
附:诊断依据(引自CCMD-2)
一、以神经衰弱症状为主要临床相,至少具备上述5项的3项:
1.衰弱症状:如脑力易疲乏,感到没有精力和脑力迟钝,注意不集中或不能持久,感到记忆差;
2.情绪症状:易烦恼,易激惹,往往伴有因症状而发生的继发性焦急苦恼;
3.兴奋症状:容易精神兴奋,表现为回忆和联想增多且控制不住,兴奋伴有不快感而没有言语运动增多;
4.紧张性疼痛:紧张性头痛或肢体肌肉酸痛;
5.睡眠障碍:如入睡困难,为多梦所苦,醒后感到不解乏。睡眠感丧失(实际已睡,自感没睡),睡眠醒觉节律紊乱(夜间不眠,白天没精打采和打瞌睡)。
二、严重程度标准:闪上述症状,至少具备以下3项之一:
1.影响工作、学习、生活或社交;
2.无法摆脱的精神痛苦;
3.主动要求治疗。
三、病程标准:符合以下情况之一:
1.上述症状为发作性者,既往有类似发作至少1次;
2.症状为持续性者,病程至少3个月。
四、排除标准:不符合其他类型神经症(如癔症、焦虑症、恐怖症、疑病症、抑郁性神经症及强迫症等)的诊断标准;不符合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情感性障碍及偏执性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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