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妊娠合并糖尿病是妊娠期最常见的内科合并症之一,它包括孕前患有糖尿病者妊娠,称为糖尿病合并妊娠以及妊娠期糖尿病(gestational diabetes mellitus,GDM)。GDM是指妊娠期发生或首次发现的不同程度的糖耐量异常,约占妊娠合并糖尿病的90%左右。1964年,O’Sullivan和Mahanz首次对该病进行描述,并提出孕期口服葡萄糖耐量试验结果与孕妇将来是否并发2型糖尿病密切相关。
1979年世界卫生组织将该病列为糖尿病的一个独立类型。GDM的发病种族间存在明显差异,同时各学者采用的诊断方法、标准尚未完全统一,各国报道的发病率相差悬殊,约为1.5%~8.3%。近年来,随着国内学者对GDM认识的提高,重视孕期糖尿病的筛查,使得该病检出率明显提高。该疾病的病因:
正常人口服葡萄糖引起血液胰岛素水平的升高。空腹胰岛素水平低于179pmol/L(25μU/ml),口服葡萄糖后30分钟,上升达高峰,约为359pmol/L(50μU/ml),以后逐渐下降,在2小时后回到空腹水平。酮症型糖尿病因循环中缺乏胰岛素,口服葡萄糖后不产生反应;但轻度肥胖型糖尿病出现延迟反应,胰岛素可以上升到异常高的水平,说明轻型糖尿病患者胰岛细胞有缓慢但过度的反应。
妊娠期糖尿病的敏感性:在妊娠早期口服葡萄糖后,空腹及高峰时的胰岛素水平类似于非妊娠期,但在妊娠晚期空腹及高峰时的胰岛素水平较非妊娠期高。结合妊娠晚期餐后出现高血糖的倾向,显然在孕晚期胰岛素的敏感性下降了,所以妇女在妊娠期要维持正常葡萄糖内环境的稳定,就必须产生和分泌更多的胰岛素。大多数妇女具有充足的胰腺β细胞储备,而少数则成为糖尿病。而已有糖尿病的妇女,对胰岛素敏感性下降,则意味着随着妊娠的进展,外源性胰岛素有时需增加2~3倍。
妊娠期胰岛素敏感性改变的原因尚未明了,但是可能由几种因素所造成,包括胎盘胰岛素降解作用,循环中游离皮质醇、雌激素及孕激素水平升高的影响,以及胎盘催乳素(HPL)对胰岛素拮抗作用的结果。
在妊娠过程中,随着胎儿胎盘的生长,一方面出现胰岛素拮抗作用,另一方面又出现胰岛素分泌亢进的现象,并在产后立即消失。所有这些说明了在妊娠期胰腺活动与胎盘激素(例如HPL、雌激素和孕激素)的水平升高有关。HPL又称人绒毛膜生长激素,在免疫学和生物学上非常类似于生长激素。在正常进食的孕妇中,HPL的分泌率与胎儿胎盘生长曲线相平行,但不随血液循环中葡萄糖的变化而转移。HPL被证实具有促胰岛素分泌与抗胰岛素的双重性能,但HPL主要发挥抗胰岛素的作用。
在妊娠期,除了HPL的促胰岛素分泌和抗胰岛素作用外,胎盘雌激素和孕激素也参与葡萄糖-胰岛素内环境稳定的调节。在人和动物实验中观察到,给予雌二醇和孕激素后产生胰岛素分泌过多和胰岛肥大,但两者对葡萄糖的作用却截然不同。给予雌二醇后胰岛素对葡萄糖的反应明显加强并引起血液中葡萄糖水平下降。但给予孕激素却引起胰岛素降血糖作用敏感性的下降,所以孕激素虽然能引起胰岛素成倍增长,但却不能引起葡萄糖水平的改变。这些材料说明雌激素和孕激素都能引起胰岛素分泌,而孕激素具有胰岛素的拮抗作用。
二、临床表现
1.早期诊断的重要性:器官完全分化后就不再发生畸形。糖尿病妊娠的婴儿常在胚胎发育第7周之前发生先天性畸形,因此早期诊断与早期处理非常重要。
2.病史与体格检查:虽属重要,但可能是阴性的。因此有下列情况时,应注意有糖尿病的可能性。
⑴糖尿病的家族史:有血统关系的家族成员中患糖尿病的人数越多,孕妇患此病的可能性也越大。
⑵经产妇过去有反复流产、不明原因的死胎或死产史、新生儿死亡、巨大儿、羊水过多或胎儿畸形等病史,与糖尿病的存在有一定关系。对这些病人进行尿糖、血糖及糖耐量测定,以便及时确定诊断。
3.表现:患糖尿病的孕妇在妊娠期体重可以骤增、明显肥胖,或出现三多一少(多食、多饮、多尿和体重减轻)症状;亦可出现外阴瘙痒、阴道及外阴念珠菌感染等;重症时可出现酮症酸中毒伴昏迷,甚至危及生命。
4.并发症
⑴糖尿病酮症酸中毒昏迷为糖尿病急性并发症,当糖尿病患者遇有急性应激情况,例如各种感染、急性心肌梗死、脑血管意外等时,体内糖代谢紊乱加重,脂肪分解加速,尿酮体阳性,称为糖尿病酮症。当酮体进一步积聚,蛋白质分解,酸性代谢产物增多使血pH下降,则产生酸中毒,称为糖尿病酮症酸中毒。
⑵糖尿病高渗性昏迷:糖尿病未及时诊断治疗以至发展至糖尿病高渗性昏迷,此外口服噻嗪类利尿剂、糖皮质激素,甲亢,严重灼伤,高浓度葡萄糖治疗引起失水过多、血糖过高,各种严重呕吐、腹泻等疾患引起严重失水等也可使糖尿病发生高渗性昏迷。
⑶糖尿病乳酸性酸中毒:乳酸是葡萄糖的中间代谢产物。葡萄糖的分解代谢包括葡萄糖的有氧氧化和葡萄糖的无氧酵解。前者是葡萄糖在正常有氧条件下彻底氧化产生二氧化碳和水,它是体内糖分解产能的主要途径,大多数组织能获得足够的氧气以供有氧氧化之需而很少进行无氧糖酵解;而后者是葡萄糖在无氧条件下分解成为乳酸。
⑷胰岛素低血糖症性昏迷:多见于糖尿病Ⅰ型中脆性型或Ⅱ型中、重型。一般由于胰岛素剂量过大,特别当糖尿病孕妇处于呕吐、腹泻,或饮食太少,以及产后期。
三、医技检查
1.尿糖测定:对所有初诊孕妇均应作尿糖测定,如果早孕期阴性者,于中、晚期需重复测定。在正常妊娠期中,尤其在妊娠4个月后,孕妇肾小管对葡萄糖的再吸收能力减低。有时血糖值在正常范围内,但由于肾排糖阈的下降而出现糖尿症。在产后泌乳时,还可能发生生理性的乳糖尿。所以尿糖阳性者需要进一步作空腹血糖和糖耐量测定以明确诊断。
2.血糖测定:正常孕妇的血糖数值一般低于正常值,很少超过5.6mmol/L(100mg/dl),空腹血糖常为3.3~4.4mmol/L(60~80mg/dl)。
3.血红蛋白A1(HbA1)测定:血糖、糖化血清蛋白和糖化HbA1,三者均可用作反映糖尿病控制程度的指标。但其意义不尽相同。血糖浓度反映采血当时的血糖水平;糖化血清蛋白反映采血前1~2周血糖的平均(总)水平;糖化HbA1和HbA1c则反映采血前8~12周内血糖的平均(总)水平。在红细胞生存周期时,血红蛋白缓慢糖基化产生HbA1。HbA发生变化的量是根据平均血糖水平,在非糖尿病者HbA1水平约为4%,糖尿病患者可高达20%,但患者治疗控制后,血糖水平可下降。HBA1可再分为HBA1a、HbA1b、HbA1c。HbA1c占的比例最大,测定HBA1c可代替HBA1水平。正常妊娠期HBA1水平平均为6%,但在糖尿病妊娠者可上升,随着妊娠进展,糖尿病控制较好时可下降,所以应用HbA1测定可作为血糖测定的辅助方法。Miller(1982)报道HBA1c升高,糖尿病孕妇后裔先天性畸形发生率明显升高,也说明糖尿病控制很差。
四、诊断依据
1.GDM的诊断:多数GDM孕妇无明显自觉症状,空腹血糖也正常,因此,妊娠期仅依靠空腹血糖检查,容易导致GDM漏诊。目前,国际上GDM筛查、诊断的方法和标准尚不统一。目前,临床上最广泛应用的GDM筛查方法为50g葡萄糖负荷试验(简称50g糖筛查)。
⑴GDM的筛查时间及方法:由于妊娠期内分泌的变化所引起的机体糖代谢紊乱,主要发生在妊娠中、晚期,孕32~34周达高峰,所以,孕期GDM的常规筛查时间定在妊娠24~28周,异常者立即行75g口服葡萄糖耐量试验(OGTT)以便及时对GDM做出诊断并进行治疗。具有糖尿病高危因素者,第一次50g糖筛查正常者,孕晚期可以重复进行50g糖筛查或重复OGTT。方法:随机口服50g葡萄糖,服糖后1小时抽取静脉血,血糖达到或超过7.8mmol/L(140mg/L),视为异常。
对年龄大于30岁、肥胖、糖尿病家族史、具有多饮、多食、多尿者以及早孕期空腹尿糖反复阳性等糖尿病高危因素者,应首次孕期检查进行血糖筛查,以便及早诊断出孕前漏诊的糖尿病患者。妊娠早期诊断出的GDM者,应高度怀疑为孕前漏诊的糖尿病患者,可借助产后血糖检查加以鉴别。最近美国糖尿病学会(ADA)提出对于年龄小于25岁,孕前体重指数小于24,无上述糖尿病高危因素存在,妊娠期不需要常规进行糖筛查。
⑵OGTT试验:50g糖筛查1小时血糖(7.8mmol/L而<11.2mmol/L的孕妇,需进一步做75gOGTT,明确GDM的诊断。OGTT前3天正常饮食,碳水化合物在150~200g以上,禁食8~14小时然后行OGTT。如果糖筛查1小时血糖≥11.1mmol/L,60%以上的孕妇患有GDM,且常伴有空腹血糖异常,所以,这部分孕妇应首先复查空腹血糖(FBG),两次FBG≥5.8mmol/L,即可确诊为GDM,而不需要再行OGTT。空腹血糖正常者,应进一步做OGTT检查。
⑶GDM的诊断及分类:妊娠期两次或两次以上FBG≥5.8mmol/L,或者OGTF四项值中两项达到或超过下述标准即可确诊为GDM。OGTT空腹及服糖后1、2、3小时血糖分别为5.5、10.6、9.2、8.1mmol/L。OGTT四项值中任何一项达到或超过异常时,诊为妊娠期糖耐量减低(GIGT)。
GDM分类:A1级:FBG<5.8mmol/L,经饮食控制,餐后2小时血糖<6.7mmol/L。A2级经饮食控制,FBG≥5.8mmol/L,餐后2小时血糖≥6.7mmol/L,妊娠期需加用胰岛素控制血糖。A1级GDM者,母儿合并症较低,产后糖代谢异常能恢复正常。A2级GDM孕妇,母儿并发症的发生率较高,胎儿畸形发生率增加,故妊娠期应重视孕妇及胎儿的监测。
2.糖尿病合并妊娠:妊娠前糖尿病已确诊,所以,孕期诊断较容易。非孕期糖尿病诊断采用1997年WHO推荐的75g葡萄糖耐量试验(OGTT)标准。空腹以及口服75g葡萄糖后2小时血糖分别为7.0mmol/L(125mg/dl)、11.2mmol/L(200mg/dl),任何一项达到上述标准可诊断为糖尿病:或者有多饮、多食、多尿及消瘦等自觉症状,随机血糖≥11.2mmol/L也可确诊。
五、容易误诊的疾病
需与孕期生理性糖尿相鉴别,发生率10%~20%,因暂时性肾阈降低而有糖尿,但血糖正常,可疑时测定空腹血糖和糖耐量试验确诊。
六、治疗原则
1.孕期检查:早孕时,如伴有高血压、冠状动脉硬化、肾功能减退或有增生性视网膜病变者,则应考虑终止妊娠。如允许继续妊娠,患者应在高危门诊检查与随访,孕28周前,每月检查1次;孕28周后每2周检查1次。每次均应作尿糖、尿酮体、尿蛋白以及血压和体重的测定。糖尿病孕妇一般应在孕34~36周住院,病情严重,更应提前住院。
2.饮食治疗:是糖尿病的一项基础治疗,不论糖尿病属何类型和病情轻重或有无并发症,是否在用胰岛素治疗,都应严格执行和长期坚持饮食控制。
⑴总热量与食物成分:首先按病人身高计算标准体重。公式:[身高(cm)-100]×0.9=标准体重(kg)。根据标准本重及工作性质。估计每日所需总热量:休息者每日每公斤给予热量105~126kJ(25~30kcal);轻体力劳动者126~146kJ(30~35kcal);中度体力劳动者146~167kJ(35~40kcal);重体力劳动者167kJ(40kcal)以上。孕妇、乳母、营养不良者应酌情增加,肥胖者酌减,可减至每日5020kJ(1200kcal)以内,使病人体重下降到正常标准以下5%左右,常可使本病得到满意控制。饮食中蛋白质含量每日每公斤标准体重0.8~1.2g,孕妇、乳母宜增加至1.5~2.0g/kg体重,脂肪每日每公斤体重0.6~1.0g,其余为糖类。糖类约占饮食总热量的60%,蛋白质约占12%~15%,脂肪约占30%,其中饱和脂肪酸应少于总热量的10%,胆固醇摄入量应少于每日300mg。然后将上述热量及营养成分转化为食谱,三餐热量分布大概为1/5、2/5、2/5。早孕时进一般饮食已足够,妊娠晚期需要增加糖类的摄入,每日约为150~250g之间。
⑵植物粗纤维:糖尿病食谱中宜加入适量植物粗纤维如麦麸、玉米麸、南瓜粉、海藻多糖等。对轻型患者长期食用可控制病情,使葡萄糖耐量试验(OGTT)有所改善。
3.药物治疗:糖尿病患者约有90%在妊娠期需用胰岛素,其余患者单用饮食控制已足够。口服降糖剂致畸的看法虽未肯定,但这类药物能透过胎盘,引起严重的新生儿低血糖,尤其是有长效作用的氯磺丙脲,故妊娠期不宜采用口服降糖剂。当饮食控制失效时,最好应用胰岛素以控制血糖水平。早孕后胰岛素的用量进行性增加,达足月时往往需增加50%~100%。糖尿病孕妇控制血糖水平很重要,因为糖尿病酮症酸中毒很危险,常致胎儿死亡,故应使孕妇血糖水平保持接近正常又不引起低血糖。
4.产科处理
⑴产科处理:包括整个妊娠期对胎儿和母体的监护。糖尿病控制良好的孕妇,妊娠的并发症,例如先兆子痫、羊水过多和早产的发生率就不致升高。胎儿产前监护包括腹部扪诊及常规超声测胎儿双顶径以了解胎儿生长。在孕16周胎体用超声检查以除外先天性畸形。孕36周起定期作非压迫试验(NST),以及进行B超生物物理评分、多普勒测定胎儿脐血流等。计划分娩前48小时测定L/S比值。
⑵终止妊娠的问题:①母体方面:如糖尿病经治疗后不能有效地被控制时,或伴有先兆子痫、羊水过多、眼底动脉硬化、肾功能减退时,应考虑终止妊娠;②胎儿方面:妊娠合并糖尿病胎儿往往在孕36~38周时死亡,因此为了使胎儿在子宫内死亡的发生率减至最低限度,一般认为需要在37周左右终止妊娠。有报道认为属于White分类A级无并发症者可等待足月自然分娩。
⑶分娩方式:糖尿病程度较轻,用药后获得控制,情况稳定,胎盘功能良好,胎儿不过大,则可妊娠至足月,经阴道分娩。糖尿病患者决定引产或经阴道分娩者,当产程达12小时应结束分娩,除非确定在其后4小时内能经阴道分娩。因为产程超过16小时,孕妇的糖尿病就难于控制,有发生酮症酸中毒的可能。分娩过程中要密切观察胎儿情况,必要时宜采用剖宫产结束分娩。
如果糖尿病病史在10年以上,病情比较严重,胎儿过大,有相对性头盆不称,胎盘功能不良,有死胎或死产史,引产失败者应考虑剖宫产。
5.新生儿处理:糖尿病孕妇新生儿娩出时应有新生儿专科医生在场,因为这些婴儿常常有窒息,需要吸黏液、气管插管和加压用氧。婴儿应尽量少暴露,注意保暖,以预防体温过低。产时有缺氧,出生时Apgar评分低的婴儿应送重点监护室。隔2小时取毛细管血测血细胞比容和血糖。使血糖维持在2.2mmol/L(40mg/dl)以上。如果血细胞比容>0.70(70%),可经外周静脉抽出5%~10%血液,换入等量的血浆。
婴儿出现肌张力减低、四肢躁动、青紫、窒息或惊厥时,应测定血钙、血镁、血糖和血细胞比容。有严重产伤的婴儿,每日分3次给苯巴比妥2.5~5mg/kg,以防严重黄疸。胆红素水平超过170μmol/L时需要进行光疗。
出生后1小时喂葡萄糖水10~30ml,以后每4小时1次,连续24小时,必要时给10%葡萄糖溶液每日60ml/kg,静脉滴注。产后24小时开始哺乳。
七、预防
所有妊娠期合并糖尿病的孕妇均需要控制饮食,因为空腹时极易出现饥饿感,故将全日食物量分为4~6次吃,临睡前必须进餐1次。每增加1个妊娠月,热能增加量控制在15%~40%。
轻度的糖尿病不需用胰岛素治疗。只有在空腹血糖异常、或妊娠前就有糖尿病、或者出现其它并发症时,要及时采用胰岛素治疗。糖尿病的孕妇,每日剂量为20~40单位,首次剂量为10单位,采用3~4次注射法。随妊娠月份的增加,胰岛素用量也随之增加。饮食亦应采用少吃多餐。治疗时应在有经验的产科医生监护下按时检测血糖和尿糖。
1.应注意的事项
⑴应严密监测糖尿病孕妇的血压、肝肾心功能、视网膜病变及胎儿健康情况,最好在怀孕前即已开始。
⑵怀孕前有效控制糖尿病,因为胎儿最严重的畸形是发生在怀早期6~7周内。
⑶避免酮症的发生,主食每日应吃300~400g,分5~6次吃,少量多餐并多次胰岛素注射。
⑷妊娠期糖尿病应勤查血糖,及时增减胰岛素用量。
⑸妊娠后合并糖尿病的孕妇,及早进行治疗。
⑹密切监测胎儿大小及有无畸形,定期查胎心及胎动。胎儿有危险信号出现,应立即住院,由医生决定引产或剖宫产。
2.出现下列情况应考虑终止妊娠
⑴孕妇糖尿病经及时治疗不能有效地控制其进展。
⑵同时发生有重症妊娠高血压综合征、羊水过多、眼底动脉硬化及严重的肝肾功能损害。
⑶合并子痫及高血糖酮症酸中毒。
⑷合并低血糖昏迷时间较长,危及母子安全。
⑸胎儿宫内发育停滞及胎儿畸形。
⑹母体患有营养不良、动脉硬化性心脏病及恶性进展性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⑺孕妇合并严重的呼吸道、皮肤、泌尿系统感染。